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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是中国针对活性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制定的排放控制标准,旨在规范活性炭工业的废水、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,减少对环境的污染。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及重点要求:
该标准适用于活性炭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、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,涵盖原料处理、炭化、活化、成品处理等生产环节。同时适用于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保设施设计及验收。
1. 水污染物
控制指标:化学需氧量(COD)、悬浮物(SS)、氨氮(NH3-N)、总磷(TP)、石油类等。
排放限值:根据排放去向(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或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)设定不同限值。例如,直接排放的COD限值为80 mg/L,悬浮物为50 mg/L;间接排放的COD限值为200 mg/L,悬浮物为70 mg/L。
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:要求企业控制单位活性炭产量的废水排放量,推动节水减排。
2. 大气污染物
控制指标:颗粒物、二氧化硫(SO₂)、氮氧化物(NOx)、挥发性有机物(VOCs)等。
排放限值:如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30 mg/m³,SO₂为200 mg/m³,NOx为200 mg/m³。
无组织排放控制:要求对原料堆放、炭化、活化等环节采取封闭或负压收集措施,减少VOCs和粉尘逸散。
3. 固体废物
控制要求:活性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、废炭等固体废物需分类收集、妥善处置,禁止随意堆放或倾倒。
资源化利用:鼓励废炭、废渣的资源化利用,如用于建材生产或能源回收。
监测频次:企业需定期监测废水、废气排放情况,关键指标如COD、颗粒物等至少每月检测一次。
数据记录:监测数据保存至少3年,并接受环保部门核查。
企业责任: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,确保达标排放;超标企业将面临罚款或停产整改。
1. 废水治理:重点控制活化、洗涤废水的高COD和悬浮物污染,推广高效沉淀、吸附和生化处理技术。
2. 废气治理:强化炭化、活化环节的VOCs和粉尘治理,采用焚烧、吸附或催化氧化技术。
3. 清洁生产:优化生产工艺,降低能耗和污染物产生量,推广绿色制造技术。
该标准与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、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-1996)等相衔接,但针对活性炭工业的特殊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。
《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通过分环节、分介质的污染物限值和管理要求,强化了活性炭工业的环境责任,推动行业向清洁生产和绿色转型发展。其核心在于控制高污染环节(如活化废水、炭化废气)的环境风险,同时为监管提供明确依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