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吸附法是目前市面上治理VOCs最成熟也较为常见的方法(适用于VOCs排放量小的企业),而最常见吸附剂为活性炭,常应用于大风量、低浓度的VOCs治理,在VOCs废气治理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。但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,不少企业在使用活性炭设施时,存在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、使用的活性炭受潮或破损严重、使用劣质炭等问题,导致部分吸附装置无法发挥应有效果,甚至有的是形同虚设。
1、选用优质活性炭。2021年8月,生态环境部印发《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》(环大气〔2021〕65号),明确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,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,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,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,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,并足额充填、及时更换。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,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/g。活性炭、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。
2、使用合规吸附装置。使用符合《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》(HJ2026—2013)要求的吸附装置。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应满足依据车间集气罩形状、大小数量及控制风速等测算的风量所需,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、增设烟道风机、增加垂帘等方式进行改道。
3、严格控制气体流速。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。采用颗粒活性炭时,气体流速宜低于0.60m/s,装填厚度不得低于0.4m。活性炭应装填齐整,避免气流短路;采用活性炭纤维时,气体流速宜低于0.15m/s;采用蜂窝活性炭时,气体流速宜低于1.20m/s。
4、定期更换活性炭。企业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,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产生量的5倍,即1吨VOCs产生量,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。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,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。
5、规范处置废活性炭。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,则应当密闭贮存,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再生或处置。按照HJ944等规范做好相关台账。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。
6、定期维护吸附装置。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,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,如活性炭的更换时间、更换量等;定期检查废气收集管道、吸附设备是否有破坏,过滤材料是否要更换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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