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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8月13日,江苏某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制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,发现该单位喷漆工段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,配套建设了1套水喷淋+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。3条油漆烘干工段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,配套建设了3套水喷淋+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。检查时,该单位全厂停产,喷漆、烘干、印字工段均不在运行。经调查,该单位喷漆、烘干工段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自2016年起未更换。
以上为配图不是原图
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第(三)项规定,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,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,对该单位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、设备予以查封,并将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。
长期未更换废气处理设施内的活性炭,会造成活性炭吸附能力不足,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法有效吸附,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至外环境,对环境造成污染。碘值是衡量活性炭吸附力高低的重要指标,生态环境部发布的《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》中指出:“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,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/克的活性炭,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、及时更换”。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处理废气的排污者应严格落实上述要求,主动使用碘值不低于800毫克/克的活性炭,并定期及时更换,确保废气得到有效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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